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效生态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农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在高效生态农业领域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90名左右高效生态农业领域领军人才,形成90个左右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集中研发一批支撑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高质高效新品种,研制一批绿色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信息化智能设施装备,打造一批农业高新技术骨干企业,为实现农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人才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高效生态农业领域主要包括:现代种业、高效种植、健康养殖、农产品精深加工、安全高效农业投入品(新型肥料、生物农药兽药、绿色有机饲料等)、智能农机装备、高效设施农业、生物质能源、生物基材料、农业物联网、农产品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等。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的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所有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的涉农企业、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
第五条 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原“泰山学者种业计划专家”纳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范围管理,政策待遇不变。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 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军人才研发方向处于世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前沿,与我省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其中,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高效生态农业方面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涉农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与高效生态农业相关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二)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三)人才成果产业化具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够实现重大突破,带来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二)申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风险投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第九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市属企业、高校院所、经批准具有资质的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报所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属企业、高校院所、经批准具有资质的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省科技厅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二条 评审遴选。
(一)省科技厅拟定评审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组织会评工作。
(二)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才网评。
第十三条 综合考察。省科技厅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组织公示。省科技厅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研究审定。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会评、网评、考察、公示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省科技厅组织申报单位与人选签订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明确规定工作任务、合作方式、产业化时限、效益目标和资金使用等,并给予配套服务。工作合同报省科技厅审核。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发文公布。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十八条 对全省高效生态农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进行研究确认后(省属企业、高校院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确认),提出引进申请,报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人才及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省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省科技厅组织签订工作合同,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
(一)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分项目启动期、中期评估两个阶段,按6:4比例拨付至用人单位,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直接发放至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发放给领军人才及团队。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
(二)通过省农业科技发展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不低于200万元的项目支持,用于项目实施的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等支出。经费按省科技计划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各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金融投资支持。发挥山东省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等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择优支持领军人才团队产业化项目。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领军人才项目跟进投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省农业科技投资公司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给予领军人才及所在企业相应支持。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扩大专利权、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抵质押担保,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一条 配套支持。管理期内,用人单位应给予领军人才团队不低于省财政经费资助数额的配套经费支持,遴选配备若干名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产业创新人才组成团队,并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允许领军人才在高校院所、企业兼职。支持领军人才在科研立项、经费使用、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考核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15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联系服务。各级科技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协调和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定期组织领军人才参加各类培训。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依据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年度评估。每年年底,用人单位在省科技厅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中期评估。人才项目实施过半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对达到中期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拨付中期支持资金;对未达到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由省科技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中期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期满验收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建立领军人才和项目档案,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持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暂停用人单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中期评估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期满验收不合格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发生重大调整,没有及时报送备案的;在领军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领军人才资格,停止支持资金拨付,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产业一线岗位工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内其他单位,不再与申报单位保持合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或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不能保证全职在我省工作或者本人表示不再担任领军人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评估中不合格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
以上不良记录皆记入省科技厅科研诚信档案。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抽查监督。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印发的《泰山学者种业人才团队支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鲁组发〔2013〕34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传统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人才在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中的重要作用,巩固我省传统产业发展优势,提高传统产业发展质量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在传统产业领域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180名左右传统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形成180个左右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建设一批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攻克一批制约产业优化升级的重大技术,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一批重大创新成果,为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供有力的人才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传统产业领域主要包括:根据省政府《山东省六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指导计划》(鲁政办发〔2013〕37号)确定的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建材等六大传统产业。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的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主营业务处于六大传统产业领域的企业。
第五条 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 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军人才研发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与我省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其中,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相关产业领域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负责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励;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二)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三)人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我省工业转型升级重点要求,属于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亟需解决的重大技术,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能够实现重大突破,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带来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拥有相关领域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二)申报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5%。
(三)申报单位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第九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各市企业报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二条 评审遴选。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拟定评审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组织会评工作。
(二)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才网评。
第十三条 综合考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组织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研究审定。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会评、网评、考察、公示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申报单位与人选签订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明确规定工作任务、合作方式、产业化时限、效益目标和资金使用等,并给予配套服务。工作合同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发文公布。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十八条 对全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研究确认后(省属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确认),提出引进申请,报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人才及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省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签订工作合同,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九条 资助经费。
(一)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分项目启动期、中期评估两个阶段,按6:4比例拨付至用人单位,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团队建设、技术交流等;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直接发放至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发放给领军人才及团队。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
(二)省级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20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支持合同确定项目及任务的实施。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领军人才申报书应明确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申请使用方案。对由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承担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有关专项申报条件的有关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给予优先推荐。
(三)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金融投资支持。领军人才团队参与的传统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给予资金支持;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一条 配套支持。管理期内,用人单位应给予领军人才团队不低于省财政经费资助数额的配套经费支持,遴选配备若干名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产业创新人才组成团队,并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允许领军人才在高校院所、企业兼职。支持领军人才在科研立项、经费使用、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考核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15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联系服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协调和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优先安排领军人才团队成员参加全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重点指导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口设备免税等优惠政策落实。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估。依据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年度评估。每年年底,用人单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二)中期评估。人才项目实施过半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对达到中期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拨付中期支持资金;对未达到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中期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期满验收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五条 动态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领军人才和项目档案,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持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暂停用人单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中期评估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期满验收不合格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发生重大调整,没有及时报送备案的;在领军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领军人才资格,停止支持资金拨付,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产业一线岗位工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内其他单位,不再与申报单位保持合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或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不能保证全职在我省工作或者本人表示不再担任领军人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评估中不合格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
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抽查监督。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产业领军人才在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200名左右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形成200个左右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在重点领域攻克和掌握一批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形成核心知识产权,培育和发展一批高端、高质、高效新兴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效益的新的增长极,加快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先导性和支柱性产业,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人才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主要包括: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新医药和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生产的各类企业,省级以上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主体须为企业。
第五条 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 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坚持科学精神。遵循产业创新规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务实的创新思维和攻关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技术研发经历。坚持长期从事研发工作,能够在一线潜心研究,一般应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海外人才一般应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带领研发团队组织开展技术攻关,主持过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
(四)具有突出的创新业绩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所从事研发领域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已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研发成果,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对产业技术进步的贡献突出,并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较好的发展前景。对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科技人才优先推荐。
(五)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八条 领军人才所报产业化研发项目属产业技术前沿,拟转化成果具有业内认可的、突出的创新性成效,转化具有可行性且技术路线明确,能够实现产业化且填补产业领域空白,满足全省产业升级的重大需求,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九条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等条件;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业额不低于4000万元,或已获得不少于1000万元的社会、金融投资;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二)企业须建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年度销售额的5%(对于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以放宽到3%),所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能够为领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研发条件。
(三)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一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优势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第十条 申报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台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二)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具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的人才基础。
第十一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
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本单位组织遴选和推荐工作,所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报书。申报书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向设区的市科技局提报,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报;省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报;经批准具有资质的省级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以及中央驻鲁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初审。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及项目可行性、技术水平、项目建设目标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五条 评审遴选。
(一)省科技厅拟定评审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组织会评工作。
(二)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才网评。
第十六条 综合考察。省科技厅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七条 组织公示。省科技厅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研究审定。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会评、网评、考察、公示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省科技厅组织申报单位与人选签订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明确规定工作任务、合作方式、产业化时限、效益目标和资金使用等,并给予配套服务。工作合同报省科技厅审核。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发文公布。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对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进行研究确认后(省属企业、创新平台、高校院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确认),提出引进申请,报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人才及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省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省科技厅组织签订工作合同,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
(一)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团队建设、技术交流等。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人才补助100万元,直接发放至本人,主要用于人才改善工作、生活条件;期满验收优秀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发给领军人才及团队。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
(二)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一次性或持续支持方式,给予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其中,对于领军人才入选时,在研各类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超过200万元的,不再给予与人才配套的项目经费。省政府发文公布人才名单后,相关扶持资金下一年度拨付。
(三)各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金融投资支持。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领军人才项目跟进投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扩大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抵质押担保,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四条 配套支持。管理期内,用人单位应给予领军人才团队不低于申请省财政经费资助数额的配套经费支持,且在一年内到位50%以上,管理期满前全部到位。要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核心带动作用,配备不少于6名年龄、知识结构合理、有发展潜力的技术研发骨干组成精干高效的研发团队,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允许领军人才在高校院所、企业兼职。支持领军人才在研发立项、经费使用、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考核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15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二十六条 加强联系服务。各级科技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协调和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定期组织领军人才参加各类培训。相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为领军人才做好服务,并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领军人才在实施产业化项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解决的问题。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估。依据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年度评估。每年年底,用人单位在省科技厅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
(二)中期评估。人才项目实施过半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对未达到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由省科技厅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中期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期满验收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八条 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建立领军人才和项目档案,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持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暂停用人单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中期评估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期满验收不合格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发生重大调整,没有及时报送备案的;在领军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领军人才资格,停止支持资金拨付,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产业一线岗位工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内其他单位,不再与申报单位保持合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或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不能保证全职在我省工作或者本人表示不再担任领军人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评估中不合格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
以上不良记录皆记入省科技厅科研诚信档案。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抽查监督。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创新发展能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在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领域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120名左右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领域领军人才,形成120个左右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带动涌现出一大批服务业各类人才,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的服务业商业模式、经营业态和技术研发应用服务项目,打造一批服务业骨干企业,为实现基本形成服务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领域主要包括:信息、物流、教育、研发、文化、旅游、养老、医疗、金融以及各种商务服务业、其他各类利用现代技术和新型业态为社会民生事业服务的服务业等;重点支持金融保险、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法律咨询、会计审计、知识产权评估等领域。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的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主营业务在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领域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须与相关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主体须为企业。
第五条 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用人单位负责落实政策、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 人选及团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军人才须具有服务业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能力,研究开发的服务业商业模式、技术应用、服务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首创或领先水平。其中,国内人才,近3年内须在促进服务业相关领域创新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担任国内知名服务业企业高级管理职务;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服务业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有主持研究开发服务业商业模式、技术应用、服务产品的经验。
(二)领军人才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三)领军人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至少2个月以上。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须与申报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境内注册登记1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二)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上年度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企业投入人才团队申报项目的资金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第九条 领军人才所报创新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施项目有利于促进我省服务业转型升级,以科技信息等高新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运用和创造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主要研究开发新的服务业商业模式、经营业态和新技术应用以及其它新兴服务产品。
(二)有包括完整详细的项目研究开发、实施方案为主要内容的商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有经过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机构、工程咨询(造价)机构等编制或审核的项目资金预(估)算,新实施的项目当年投资占总投资的30%以上,项目实施或建设所需资金来源已落实。已获得风险投资投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三)在培育新模式、应用新技术、提供新产品、拓展新领域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具有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具有较好的开发潜力、市场前景和示范带动作用,能够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各市企业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三条 评审遴选。
(一)省发展改革委拟定评审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组织会评工作。
(二)省委组织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省外同行专家进行人才网评。
第十四条 综合考察。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方面对通过会评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十五条 组织公示。省发展改革委对初步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研究审定。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会评、网评、考察、公示情况,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申报单位与人选签订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明确规定工作任务、合作方式、产业化时限、效益目标和资金使用等,并给予配套服务。工作合同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发文公布。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十九条 对全省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可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申报单位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研究确认后(省属企业、高校院所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研究确认),提出引进申请,报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人才及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省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签订工作合同,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
(一)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建设资金给予每名领军人才启动工作支持经费100万元,分项目启动期、中期评估两个阶段,按6:4比例拨付至用人单位,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团队建设、技术交流等;省外领军人才全职来我省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后,再发放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直接发放至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期满验收优秀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发放给领军人才及团队。对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领军人才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
(二)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每个领军人才团队研发实施的创新项目200万元—300万元的经费补助,分项目启动期、中期和验收后三个阶段分期拨付,按照4:3:3的比例,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到团队所在单位,主要用于项目研发实施产生的市场研究、开拓费用,生产经营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人才培训费用和课题研究费用等。经费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三)各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级财政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投资支持。服务业领军人才团队参与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领军人才项目跟进投资;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二条 配套支持。管理期内,用人单位应给予领军人才团队不低于省财政经费资助数额的配套经费支持,遴选配备若干名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产业创新人才组成团队,并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允许领军人才在高校院所、企业兼职。支持领军人才在科研立项、经费使用、选人用人、薪酬分配、考核激励等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并在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方面,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服务业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属于我省服务业高端人才,享受《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规定各项人才政策待遇。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15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各市要支持企业拓展引才渠道,采取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才引才等方式,从省外大力引进服务业领军人才团队。
第二十四条 加强联系服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领军人才的工作、生活情况和有关需求,协调和帮助解决遇到的问题。优先安排服务业领军人才团队成员参加全省服务业人才专项培训。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估。依据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年度评估。每年年底,用人单位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下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中期评估。人才项目实施过半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对达到中期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拨付中期支持资金;对未达到评估要求的用人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中期评估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三)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根据期满验收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和剩余支持资金。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二十六条 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建立领军人才和项目档案,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持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收回所拨经费,暂停用人单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验收,中期评估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期满验收不合格的;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的;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发生重大调整,没有及时报送备案的;在领军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领军人才资格,停止支持资金拨付,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服务业创新发展相关工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内其他单位,不再与申报单位保持合作的;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或管理期内调往省外其他单位,不主动退回一次性人才补助资金的;不能保证全职在我省工作或者本人表示不再担任领军人才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评估中不合格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
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七条 抽查监督。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