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科技创业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引进和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人才企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现就实施科技创业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程的目标任务是:从2015年到2020年,面向海内外遴选400名左右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企业的领军人才,形成400个左右的创业团队,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人才企业。
第三条 本工程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领域。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支持产业领域。
第四条 本工程申报主体为:山东省行政区划内的各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等各类园区。
第五条 本工程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入选的领军人才由省政府确定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七条 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包括:部署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人选、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共享资源、共同管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包括:受理申报、组织评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等工作,完成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其中,经费拨付、绩效评估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负责;生活待遇落实和日常服务工作主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监管,参与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各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负责综合协调本市创业人才工程申报和人才管理工作;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所在各类园区是人才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培养、组织申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管理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委组织部确定第三方机构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章 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引领省内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三)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
第十四条 创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二)拥有目标一致、结构合理、合作紧密的创业团队。
(三)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年至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须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一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五条 优先条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入支持范围:
(一)创业人才已经拥有至少一项与创业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软件著作权等)的。
(二)创业人才已经获得市、县(市、区)及园区人才工程支持的。
(三)创业人才与我省本土企业嫁接合作的。
(四)创业企业已经获得社会性资金支持的,包括: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等。
第十六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不得申报本工程。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曾被取消称号的,不得申报。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七条 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遴选通知。各类园区与创业人才充分接洽,择优确定人选,签订意向协议后,按属地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中,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余通过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组织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九条 评审遴选。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拟定评审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分别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人选进行会评。评审采取人选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第二十条 实地考察。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对初步人选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专家组由创业投资、财务、企业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综合论证。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评审遴选和实地考察通过人选进行综合论证。
第二十二条 组织公示。省委组织部对通过综合论证的人选,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研究审定。省委组织部将通过公示的人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省科技厅组织申报园区与人选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工作目标,并承诺给予配套政策服务。工作合同报省科技厅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未签订工作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审核未通过的,暂不提交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发文公布。报省政府发文公布人选名单。
第二十六条 对从海外、省外引进,能对全省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及团队,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基本程序为:
(一)各类园区与人才充分接洽,签订意向协议,人才在园区注册成立企业,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人才及企业进行研究确认后,提出引进申请,报省委组织部。
(二)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园区、人才及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三)省委组织部组织公示。
(四)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签订工作合同,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七条 资助经费。
(一)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我省本地企业投资,共同投入所办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200万元;其他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创业启动资金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启动期的各类支出,一次性拨付。
(二)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获得财政资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投资的,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保障,最高金额200万元。
(三)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符合《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鲁科字〔2014〕66号)条件,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以其他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名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累计最高贴息金额为100万元。
省政府发文公布人才名单后,相关扶持资金下一年度拨付。
第二十八条 金融投资支持。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领军人才项目跟进投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省蓝色产业人才投资资金、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山东科融天使投资资金及其他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给予相应支持;通过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增加金融信贷扶持。
第二十九条 配套支持。
(一)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在高新区内的,优先享受《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14〕11号)的公共服务和各项扶持政策;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享受留学人员相关政策支持。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落户本区域的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给予人才经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办公场地、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的配套支持,并在项目立项、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对领军人才给予优先支持。各申报园区负责具体落实各项政策待遇。
(三)对领军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家属安置、医疗保健等,按省级高层次人才提供便利条件。从海外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9〕15号)规定的居留、出入境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六章 管理评估
第三十条 绩效评估。依据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作合同,分阶段开展绩效评估。
(一)年度评估。每年年底,申报园区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新申请投资保障、贷款贴息的,需在年度评估中提出,报省科技厅认定。
(二)期满验收。管理期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验收结果优秀的,在科技立项、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市场风险等不可抗力造成任务目标未完成,用人单位可提前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延期验收结果只能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验收评估实施方案和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审定。
第三十一条 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建立领军人才和项目档案,对领军人才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所在园区进行整改,暂停所在园区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园区义务和承诺的;不按规定进行年度评估、期满验收的;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或调整,没有及时报告的;在领军人才管理服务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支持经费,由所在园区对领军人才及创业企业进行指导和整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经评估认定企业发展方向不明,产业化进度严重滞后的;入选后3年没有形成实质性的销售收入的;企业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取消领军人才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暂停人才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资格,所在园区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纠正的,追究相应责任: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本人表示不再继续创业;领军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股权比例低于30%的或者领军人才不再是第一大股东的(因股票证券化交易、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而导致的除外);创业失败,企业破产、清偿的;期满评估不合格的;企业账目不清,经费没有用于创业企业,挪为他用或者转往省外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成立空壳企业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形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军人才行为的。
以上不良记录皆记入省科技厅科研诚信档案。取消领军人才资格等重要事项须由省科技厅提出意见,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后,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二条 抽查监督。省委组织部委托专业机构,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领军人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和配套经费落实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